受賄580萬
白沙縣原副縣長何秋香獲刑11年半并處罰金150萬
□記者 暢凱
本報訊 1月24日,白沙黎族自治縣政府原黨組成員、副縣長何秋香受賄一案被提起公訴。3月19日,昌江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,以受賄罪判處何秋香有期徒刑11年6個月,并處罰金150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9年至2012年期間,被告人何秋香利用擔任省國營農場白沙農場場長、白沙金沙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、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,在工程項目發包、工程款撥付過程中,為林某、張某超、楊某水、柯某華、符某導等5人提供幫助,收受上述5人賄賂共計580.0322萬元,數額特別巨大,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根據被告人何秋香的犯罪事實、認罪悔罪態度、部分退贓行為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